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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
政策法规
2014/05/2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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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档案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档案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诚信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收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等具体工作。
 
区住保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诚信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诚信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区住保房管局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第四条 诚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诚信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项目经理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服务的项目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企业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区住保房管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媒体通报、批评,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三)社会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住保房管局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备案,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对不属实的信息不予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
 
(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经区住保房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保房管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保房管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区住保房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不良信息,应当自确认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30日内更新报送。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 区住保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物管中心申请变更从业记录。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住保房管局出具告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区住保房管局,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实行记分制度。基本分为0分,按附件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有关条款实行加分制。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从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分值计算方式为:该管理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在诚信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激励:
 
(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二)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四)在申报市级守信示范企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七条 依据诚信档案中不良信息的记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住保房管局及市物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保房管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符合相关法规注销企业资质情形的,应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